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信息的通告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信息的通告
穗工商管〔2015〕19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现将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2月1日起,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gzaic.gov.cn)“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按照《广州市工商局关于提交2014年度报告和公示企业信息的指引》,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企业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自行录入公示的上述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gdgs.gov.cn/)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i.gz.gov.cn;http://www.gzonline.gov.cn/cri)向社会公示,其真实性和及时性由企业负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及时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示。
番禺工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