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请按时办理,逾期将不予受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