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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便利化企业年报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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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除了实施32年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明确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报公示制度,是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改年度检验为年度报告是变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为向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企业自行公示年度报告后,即可查询。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截至2014年2月28日,除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外,存续的各类企业均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为使企业能更好地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年报时间改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如果企业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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