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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黑名单”运行3日 417人被执行信用惩戒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于本月起全面上线运行,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工作进展顺利。据不完全统计,系统运行3日来,全国已有21个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拦截到失信被执行人任职申请,共涉及471人次。

据介绍,12月2日,石家庄某公司到石家庄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申请将朱某登记为该公司监事。工作人员将朱某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录入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时,系统自动提示其个人负有“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的到期债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记者了解到,石家庄市工商局注册分局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要求,依法限制朱某某担任公司监事,并向企业出具了《申请人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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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关技术准备,从12月起,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启动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的任职限制工作。

信用惩戒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信用惩戒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信用惩戒的范围

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以上两条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此条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46条和国务院《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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