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部分失信、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商事主体,这一则要艾特你了,提及到的东西与你息息相关~
一是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作用。
由于各部门信息各自独立,“信息孤岛”突出。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统一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信息的互联共享。
许可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二是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对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等商事主体实行登记限制。
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在相关违法情形未改正前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三是强化商事主体不依法报送并公示年报及公示其他信息、公示信息虚假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依法报送并公示年报及公示其他信息、公示信息虚假的商事主体,设定了罚款法律责任,在信用约束的基础上,增加了财产罚,加大了违法成本,从而促进信息公示。
年报时间为:1月1号至6月30号。
年报申请入口按文末提示即可进入。
四是强化商事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法律责任。
关于罚款的这些事,必须知道:商事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违法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原来是有原因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没有设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备案的情形的处罚条款,导致实践中未依法办理备案的现象比较严重,需要弥补这一法律空白,因此,对商事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且在登记机关限期时,逾期未改正的,设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