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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中“抵押房”自愿出钱给上家还款,没想上家将钱另用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顾逸 何元龙 记者 袁玮)购买一套已被银行贷款抵押的房屋,在支付完相应房款后,卖家却迟迟不还清其所欠银行抵押贷款、配合办理房屋抵押借款登记注销手续,最终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到买家名下。近日,虹口法院审理该案件,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卖家返还购房者房款200万元,并赔偿其房屋升值损失220万元。

图说: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视觉中国

2015年7月,刘女士与王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刘女士以318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先生名下一套房屋。双方于2016年1月10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首期房款140万元,第二期房款176万元,于2016年1月10日前支付现金60万元,其余116万元通过银行贷款形式支付,尾款2万元待房屋交付且办结水、电、煤过户手续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依约支付了首期房款140万元。

2016年1月,王先生为甲方,刘女士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言明因甲方无法按约定于2016年1月10日过户交易前完成系争房屋抵押借款登记注销手续,导致双方不能如期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期房款的现金部分60万元后2个工作日内,还清甲方所欠银行的所有抵押借款,双方同意过户日期推迟至2016年1月30日。2016年2月28日前完成交房,王先生将系争房屋交付刘女士使用至今。2017年,刘女士了解后得知,该房屋除了银行的房屋抵押借款登记外,还有多家法院的司法查封。由于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刘女士将王先生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刘女士表示,自己按约支付首期房款140万元及第二期房款中的60万元,王先生却未能按约办理抵押借款注销登记,现房屋又被多家法院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刘女士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王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王先生返还购房款200万元,并赔偿房屋升值损失2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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