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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太肥!2人为多拿赔偿,伪造证据忽悠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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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有人老爱忽悠法院!记者1月16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一起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的当事人进行了罚款,案中两人各被法院罚款3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姚某英诉被告甘某松、张某国、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姚某英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书》复印件,说她从事鱼塘承包工作。《鱼塘承包合同书》记载承包方(乙方)为“范某祖、姚某英”,乙方签名处有“范某祖、姚某英”。

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出示的《鱼塘承包合同书》真实性提出异议。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到《鱼塘承包合同书》中涉及鱼塘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经核实,原告姚某英提供的《鱼塘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与保存在村委会的原件并不完全一致——实际上,该合同记载的承包方(乙方)为“范某祖”,乙方签名处有“范某祖”,并无原告姚某英名字。

后来,经法庭询问及释法,原告姚某英终于承认,其提供的《鱼塘承包合同书》系伪造的,其并非鱼塘承包方,为了在本次诉讼中获得更高的赔偿额,而要求案外人范某祖提供《鱼塘承包合同书》并在合同书上自行添加“姚某英”。

法院认为,原告姚某英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证据,捏造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白云法院遂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案外人范某祖拒绝承认因配合原告姚某英为索赔而伪造合同书,法院依法认定其提供给原告姚某英的《鱼塘承包合同书》属于伪证,其陈述为虚假陈述,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白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经办法官表示,诉讼证据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无视法律规定,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故意捏造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来掩盖真相,甚至恶意串通、制作伪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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