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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跨境购物出问题 法官:属委托 平台不担责

信息时报讯(记者 陈子垤 通讯员 席林林 唐亚玲)昨日,广州中院民事庭总结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审理的案件基本情况及若干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引导消费者理性高效维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据介绍,2014~2017年,广州中院民事庭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受理数量呈几何倍数增长态势,近四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受理数量分别为:147件、378件、866件、1122件。其中,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占市中院民事庭受理案件总数的15.27%。从全市法院所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来看, 2014~2017年分别为36件、402件、2670件、1630件,2014~2016三年间收案数量每年均呈倍数增长,网络购物投诉、纠纷日渐增多。

近几年,跨境电商、免税区销售、代购等进口产品销售模式发展迅速,但相应的法律规定未有及时跟上,加之配套的管理制度未完善,销售方式不规范,导致通过上述新型销售模式销售的产品存在诸多问题,如无中文标签、无法律规定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关单等。据悉,近几年进口产品涉诉案件数量在消费类案件中占比达30%左右。

案例

网络跨境购物属委托

产品风险需自己承担

许某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某公司的网络商城购买美国进口健安喜牌高浓度辅酶Q10软胶囊50瓶,共花费7400元。后,许某以涉案产品添加了属于药品的辅酶Q10,每日推荐食用量严重超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且存在夸大宣传构成欺诈,起诉要求某商城公司退款并赔偿十倍货款及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损失等。

一审法院判决许某将涉案产品50瓶退还给某商城公司,该公司向许某退还货款7400元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74000元给许某。

某商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许某通过跨境购物电子交易平台选购境外商品,填写包括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内的个人信息,并通过跨境结算软件支付了包括跨境行邮税、跨境运费和商品价款等相关费用后,所购商品从保税区通关并以快递方式邮寄给许某。许某与某商城公司之间是一种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某商城公司属于受托人,并非产品销售者。因此,不应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近几年,代购行业发展迅速,并出现包括个人线上代购、跨境电商代购、线下免税店代购、线下商家个人代购、微信代购等各种代购形式。网络交易平台根据其所提供的服务不同,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有所差别,所应承担的责任亦随之有轻重之分而对于个人通过跨境电商直接下单以自己名义购买国外产品或通过免税店购买的代购产品,由于其符合代购的定义,跨境电商平台出售的是服务,而非商品本身,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故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需要向海外生产商或销售商追责,跨境电商平台一般不需要承担销售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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